211 一书难求的《江湖行》

或者说,版权合同这玩意儿,约束的只是作者个人,却约束不了其他出版社。

严格来说,曹志强当初跟作家出版社签的那个合同,只能约束曹志强,让曹志强不能拿着那本诗集,找其他出版社出版。

因为曹志强那本诗集的版权,已经卖给作家出版社五年了。

那么在这五年内,曹志强如果跟其他出版社合作出版那本诗集,曹志强就要付违约金。

然而,如果是其他出版社,以借鉴的名义,直接盗版这本诗集的内容上市,作家出版社就没一点办法,不能问其他出版社要版权费,也不能让其他出版社下架盗版书。

这就是典型的欺软怕硬了。

原因很简单,作家出版社跟曹志强签的合同,属于商务合同,大家是按商务合同办事儿。

但作家出版社没跟其他出版社有合同,所以就不需要按照合同办事儿。

换言之,如果当初的曹志强,不跟作家出版社签署那个合同,可能就没这些事儿了,因为没合同的情况下,版权默认还是曹志强的。

但话又说回来,不签署那个合同,作家出版社也不会同意跟曹志强玩版税分成制,曹志强也不可能凭着一本诗集,在短短时间内,就赚到五十多万。

总之,因为当初曹志强跟作家出版社签署过一个内部合同,所以理论上讲,曹志强是不能跟红光出版社签出版合同的,只能不签合同,直接出版。

但这样的话,一来后期麻烦事儿多,二来也不能搞什么原作者签字版,失去了正版的噱头。

所以,曹志强才去专门找到作家出版社的社长,问他要了个授权。

反正作家出版社已经赚的盆满钵满,就算不同意也没用。

因为红光出版社,一样可以在不跟曹志强签合同的情况下,直接出版那本诗集。

作家出版社,无法用曹志强跟作家出版社签署的内部合同,去约束红光出版社!

更何况,就算红光出版社不出版那本诗集,其他出版社也早晚会盗版。

再加上有新华书店的一把手跟出版局的局长出面,那压力可不是一般的小。

既然如此,何必做那个恶人?

无非就是给个授权,问题不大。

写这个授权给红光出版社,作家出版社不得罪人,社长本人还能拿到一笔诚意金。

不给这个授权,不耽误红光出版社出书,但却得罪了曹志强这个大作家,顺便得罪了新华书店的一把手跟出版局的局长,甚至有可能得罪曹志强背后的“大领导”,自己一点好处没有,何苦呢?

反正在作家出版社看来,给个授权没啥大不了的。

但在曹志强看来,这却意义重大。

因为这就意味着,红光出版社接下来的行动,是得到授权的行为,属于光明正大的出版,不能算盗版。

别看这一点点区别,其实后期影响很大的。

这也是为何曹志强坚决不肯盗版港台那些已经成名作家的武侠一样。

盗版一时爽,事后拉清单。

曹志强有系统外挂,“原创”就能吊打同行,何苦去跟人争夺盗版那块儿发霉的蛋糕?

所以,曹志强事后否决了杨守文的提议,并且定下一个基调,那就是在红光出版社里,只做原创,不做盗版!

对一家新生的出版社来讲,自律自爱,过程正确,这才能走的更长久,更安稳。

别说,曹志强定下这个“只做原创,不做盗版”的基调后,大家反而更加敬佩曹志强这个总经理了。

毕竟盗版虽然很爽,但是个人都知道这不对。

做正确的事,才能理直气壮,才能挺胸抬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