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苏厨[校对版] 二子从周 1192 字 2023-03-17

御史台,刑部支持司马光的意见。

一时间“廷论纷然”,“反覆论难,久之不决”。

这次征求意见,苏油因为是三品以上官员,所以也跑不掉,必须表个态。

分析本案目前争论的焦点,主要在阿云的谋杀是否能适用自首减罪。

这里边还涉及到阿云的另一条罪过,也就是其杀人的动因罪——“违律为婚”。

《宋刑统·户婚律》规定:“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,徒三年。”

阿云在居母丧期间许聘给韦姓,这本身是不合法的,因此这一婚姻应当无效,即阿云与韦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夫妻关系,因此,应以“凡人”论处。

这里边的差别非常巨大,因为如果他们之间有夫妻关系的话,“谋杀已伤”的情节就构成了“十恶”罪名中的“不睦”,由于“十恶”罪名为常赦所不原,从而不适用自首情节,会被处以死刑。

至于阿云是否存在自首情节,讨论到现在,大家基本认为许遵的说法是正确的。

宋代关于自首的认定如下:“犯罪之徒,知人欲告及案问欲举而自首陈,及逃亡之人,并叛已上道,此类事发归首者,各得减罪二等坐之。”

许遵判定阿云是“被问即承,应为按问。”符合上边所说的“案问欲举而自首陈”,这点是没用问题的。

剩下一条,就是阿云的自首情节是否适用减罪,以及“所因之罪”是否得免。

如果可以,那许遵的坚持就是正确的,阿云就不该死;如果不可以,那刑部大理寺的坚持就是正确的,阿云当判处绞刑,由皇帝赦免。

《宋刑统·名例律》“犯罪已发未发自首”条规定“因犯杀伤而自首者,得免所因之罪,仍从故杀伤法。”

对于“所因之罪”,该条的定义是:“假有因盗故杀伤人,或过失杀伤财主而自首者,盗罪得免,故杀伤罪仍科”。

意思是说,免所因之罪的情形,只适用于偷盗时杀伤财物主人之后自首的情况,这时候盗窃罪可以免除,但是故杀伤罪仍要予以追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