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钱物主并保引人,如过数借者,各杖一百,数外钱物没官。

若偿外钱物不及五十贯之数事发者,减本罪二等;不及三十贯者,又减二等;全偿讫者,又减三等。

以上偿钱应减罪者,数外钱物数,仍免没官。

其所偿钱物内,有系任所受乞借贷之类者,各不减。”

从之。

这是要打击地方官员与当地豪强们以借贷之名,行纳贿受贿之实。

官员举借“官物”,就是从国库中借出的钱财,拿去放贷、做生意。

刑部要求必须于任所内交还,到期还未还上的,不光官做不成,还要追究刑事责任。

还对“任所”也加以了明确定义,就是最大不能出州。

除此以外,还要追究钱物持有人、保管人、保引人,其实也就是地方豪强们的责任,如果此类借贷产生了非法所得,所得没官。

同时还明确了责任人。在州郡之内,如果官员是受人所托借贷国库,那官员一样是主要责任人,而不在减罪之列。

但是也开了一个口子和分出档次,就是将欠债分成了五十贯以上、五十到三十贯和三十贯以下,五十贯以下又能及时还清的,概不追究。

苏油收到诏书后有些哭笑不得,这情形,与另一个时空改革开放初期的一些乱象,如各单位利用名目私开小金库,然后以“借用”的名义供官员们挥霍,几乎如出一辙。

这事情在清代康熙末年也曾经闹得大发,不过宋代和清代的最大不同,就是元丰改制以后,官员们的俸禄优厚。

因此打击官员向国库伸手,名正言顺,不存在“又要马儿跑,又要马儿不吃草”的问题。

不过苏油是“好上司”,将诏书行下之后,依旧附加了一个四路都转运司的“附加谕令”,许各地有欠国库钱粮的官员上章自辩,说明情况。